拐賣婦女買家入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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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婦女買家入刑標準是什麼

拐賣婦女買家入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傷害、侮辱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兩種情形:

(1)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後,由於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本法規定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複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後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並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綜上所述,刑法中規定了收買被拐婦女的一般都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如果存在於婦女強行發生關係的,會按照強姦罪來進行定罪,如果限制人身自由傷害的,那麼會按照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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