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哪些人有原告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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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哪些人有原告主體資格?

交通事故中哪些人有原告主體資格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原告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損害遭受損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的對象劃分。具體應包括: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三種。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乘車人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應包括以下幾種乘車人:

1、有償的同乘者。是指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損害的一方的機動車內的支付交通費的或付出相當於交通費用的乘車人。

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無償的好意同乘者。所謂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無償搭乘他人車輛,或利用他人車輛裝載自己貨物的人。這裏所説的無償是泛指各種免費利用他人車輛的情況。

3、商家或有關單位特定接送的人。這些人員一般包括:商家根據自己經營活動的需要,為促進自己商品的銷售,方便顧客購物,在交通不便的區域免費固定發車所接送的顧客;一些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接送的有關開會人員或辦理其他公務的人。

4、乘坐班車的人和執行職務行為中的乘車人等。

車輛駕駛人。應包括機動車駕駛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

上述這三種人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後人身遭受損害造成損失的,均可作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實踐中,由於機動車交通事故情況的複雜性,本文也不可能將所有情況全部概括,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處理。

第二類,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財產損失的人可作原告

這裏的“人”可包括:

1、公民。

公民應包括前面第一類所劃分的所有自然人。同時應包括車輛為個人所有的公民。這些人在發生機車交通事故後,人身權遭受侵害的同時可能財產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或者在人身權未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而財產權受到了侵害。無論是上述那種情況,其受損失方均有權作為原告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其所受損失。財產損失一般應包括:受損害人穿戴的服裝、佩帶飾物等;隨身攜帶的物品;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車損等。只要是遭受財產損失的財產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就可以主張權利。

2、法人和其他組織。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可能是執行職務行為的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如果這些人攜帶的物品被損害,由於物品的所有權為單位所有,那麼,單位即可作為原告。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如果車輛駕駛人駕駛的汽車被損害,汽車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是單位,單位可作為原告主張權利。出租汽車行業,如果出租車司機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司機的行為為職務行為,由其所在的單位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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