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一般違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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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是一般違法行為嗎?

雖然一直以來我國毒品的打擊都是很嚴厲的,但對於那些想要以此牟利的不法分子來講,總是有各種各樣的“渠道”,其中就包括了引誘,甚至強迫他人吸毒。這種情況下,對於吸毒者本身而言,這個吸毒是一般違法行為嗎?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般來説,吸食毒品本身不構成犯罪,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可以對吸毒者進行行政拘留,對吸毒成癮者還可以強制隔離戒毒。但強制戒毒仍屬於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

《戒毒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 《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該條例同時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對一般吸毒行為的處罰是行政拘留,而對吸毒成癮的則可以強制隔離戒毒。

另外,吸毒者必然本身也持有毒品,如果持有數量過多,就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據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如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一般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量大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毒品數量未超過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標準的,不定罪處罰。

對於以販養吸毒的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購者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販賣毒品的,對代購者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

所以,吸毒者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可能會受到行政拘留。但吸毒者必然本身也持有毒品,如果持有數量過多,就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我國,大多數與毒品相關的行為,其實都是被認定構成犯罪的。但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單純的吸食毒品,則此時只會按照一般違法行為來處理,而不能認定構成刑事犯罪。不過這個時候也要注意,畢竟吸毒肯定就會持有毒品,此時毒品的數量過多,則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對於吸毒是一般違法行為嗎,上文已經給出瞭解答,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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