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承諾有什麼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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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承諾有什麼價值
1、使合同成立過程清晰,易於判斷。由於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經過要約承諾,當事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合同就成立了。這一判定過程主要涉及要約承諾制度中的要約的概念、要約的要件、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的失效、承諾的概念、承諾的要件、承諾的效力、承諾的遲到和遲延、承諾的撤回,這些內容基本囊括了要約承諾制度的全部。
2、有助於分清在曲折複雜的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一方面,當要約人主動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之後,雙方當事人就從一般關係進入到特殊關係,受要約人會對要約產生信賴,從而進行一定的行為,而要約人應為維護受要約人的信賴利益而負一定義務
3、隨着市場經濟的複雜化、多變化,當事人對自己的意思表示應擁有一定的修正權。這主要涉及要約的撤回、撤銷及承諾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約承諾制度,才能通過賦予雙方一定權利義務的方法處理好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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