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以物抵債是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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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行以物抵債是否入罪?

強行以物抵債是否入罪?

需要入罪,強行以物低債屬於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侵權情況。以物抵債基於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發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清算組以破產企業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二)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協議,以企業的非貨幣財產償還銀行債務,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併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三)在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以外,根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四)債務人和債權銀行簽訂協議,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二、以物抵債的範圍。

1、銀行採取各種有效手段清收後仍然未能以貨幣形式受償的債務,方可接受以物抵債。但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以物抵債的,不受本條限制。

2、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三)剩餘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交通運輸工具;

(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

(六)原材料和產成品;

(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3、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產用於抵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除外:

(一)基於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欠繳税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於或者超過該財產價值的;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三)財產已經先於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五)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衞生設施;

(六)其他無法或長期難以變現的財產。

以物低債行為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債務情況來進行認定,在雙方確實存在債權關係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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