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延期起訴新罪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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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延期起訴新罪規定是什麼?

刑事延期起訴新罪規定是什麼?

刑事延期起訴新罪規定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補充證據的調查,檢察機關可以撤回公訴補充證據,如果是其他罪名,還需要增加指控罪名。

按照《刑訴法》原則規定,檢察院撤銷原公訴,將原卷宗退回公安機關,補充新的犯罪證據,然後重新由公安機關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重新審查起訴。再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自行偵查。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難看出,即使法院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一次或者兩次延期審理的建議,申請延長審限獲得上一級法院批准,其程序仍稍顯宂長、繁瑣。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關於偵查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關於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補充偵查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規定,還宜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如此則可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先行判決的情況發生,且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的人員來説,他們對於刑事起訴這方面並不是特別的瞭解,畢竟起訴的話,他是我們國家的專門檢察機關所特享有的一種職權,因此發現新罪的話,可以再次的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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