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延長審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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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延長審限規定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對各項法律法規陸續做出了符合我國新情況的補充與完善,這就要求我們要對新法律的一些調整諳熟於心了。有朋友想了解刑訴法延長審限規定,因此,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出了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一些審理期限的規定。

一、刑事訴訟是什麼

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

1、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一審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一審公訴案件審限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3、一審簡易程序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4、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一般來講,案件越到後期審核期限也就會越長些,像是一審的公訴案件,在受理了這個案件以後的兩個月內就必須宣判,最多也是不能超過三個月的,而二審則不然。本站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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