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關於延期舉證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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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關於延期舉證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關於延期舉證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有困難(如行動不便,地區偏遠,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延期舉證。

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在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中,“證據失權”制度是一項最為徹底的制度。其意指一旦當事人逾期舉證且又不符合規定的例外情形的,該證據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發生糾紛,在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一般都會採取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作為起訴人就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在限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供真實可信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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