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制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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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

刑事簡易程序制度是什麼?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適用,不適用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也不適用於第二審案件。對於一審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採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以彌補先前採用簡易程序可能出現的不足。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公訴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為其指定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中有關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和環節省略。但是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6、審限短,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

7、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用較普通程序簡易的一種審判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簡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審程序中適用。由於刑事案件自身的特點,絕大多數案件屬於性質不太嚴重,事實、情節簡單、清楚,因此,簡易程序將成為一審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

簡易程序簡化和省略了普通程序中的某些環節,以求節省時間,加快速度,提高訴訟效率。經過幾年的審判實踐證明,增設簡易程序的目的已經達到。但從審判實踐中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解決審判力量不足和案件年年遞增的矛盾,從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角度分析,簡易程序還有擴大適用範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隨着我國社會的不斷髮展,人民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我國案件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多。因此我們為了簡化司法流程,提高辦公效率,設立了簡易程序,這也是我國法治的一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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