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一審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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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審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檢察院將犯罪嫌疑人發起公訴後,法院會按照程序展開審理。和民事訴訟一樣,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也可以選擇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具體採取哪個方式就要根據案情而定。那麼刑訴法第一審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刑訴法有關知識和大家講一講。

一、刑訴法第一審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有哪些?

1、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三、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實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四、關於簡易程序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簡易程序只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適用,不適用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也不適用於第二審案件。對於一審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 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採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以彌補先前採用簡易程序可能出現的不足。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公訴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為其指定辯護人。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中有關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和環節省略。但是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由此可見,刑訴法第一審簡易程序是有適用範圍的,按照規定,只有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並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法院才會採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另外,那些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及輕微刑事案件,法院也可以採取簡易程序。一旦採取這種程序審理刑事案件,通常在一個月內可以出具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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