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簡易程序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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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一審簡易程序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民事訴訟一審簡易程序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民事訴訟一審簡易程序的流程是:首先審理前的準備。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然後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最後宣判與送達。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

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便,是指它相對於第一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簡單,易於執行、方便羣眾。

1、審理前的準備。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2、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3、宣判與送達。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的特點

(一)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二)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四)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五)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六)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七)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三、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啟動

(一)依職權啟動: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依職權適用簡易程序

(二)當事人提出: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上述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經法院同意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但應該在開庭前提出,並且不違反禁止性規定。

注意:當事人只能將本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不得將簡易程序約定適用普通程序,只能是法院依職權裁定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四、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應當先行調解的六類案件

(一)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的

(二)勞務合同糾紛(注意區別於勞動合同)

(三)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四)有關宅基地和相鄰權的糾紛

(五)合夥協議的糾紛

(六)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因此,一般的民事案件是可以適用民事訴訟一審簡易流程的,一審簡易程序的流程可以減少案件的發咋流程,化繁為簡。使民事訴訟儘可能迅速得到解決。但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適用於一審簡易流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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