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僱傭實質勞動關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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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僱傭實質勞動關係的規定

我們都知道,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僱傭關係,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牢固其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的建立是自用人工位自用工之日起確立。而對於多數人而言,認為除勞動關係還有僱傭關係,但是實際上,確定是否形式僱傭實質勞動關係,請往下看。

一、形式僱傭實質勞動關係

僱傭關係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簡稱,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係,是指受僱人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在僱傭人的指導、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動,並由僱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係。僱傭人稱為僱主,受僱人稱為僱員。判斷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應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二方面考慮:從形式要件上看雙方有無訂立僱傭合同或口頭僱傭協議;從實質要件上,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

其次要看僱員是否受僱主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係。僱員受僱主控制是僱傭關係存在的基礎。在僱傭法律關係中,僱員僅是僱主僱傭來完成某項工作的人,僱員在工作時應聽命於僱主,服從僱主的監督指導。

三是看僱員是否為僱主或其委託的人所選任。只要具備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認定為僱傭關係。

審判實踐中,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極易混淆。因基於勞動關係發生的糾紛受勞動法的調整,訴訟時要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過仲裁後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僱傭關係受民法調整,一般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產生糾紛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只有正確區分二者關係,才能準確適用法律,以保證案件依法、公正審理。要正確區分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可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勞動關係是受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根據勞動法第2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並給付承攬人報酬的合同。承攬關係是基於承攬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由於有的僱員在實際工作中也具有相對的工作自主性和獨立性,有的定作人也會對承攬人的工作作出具體的指示並現場指揮,因此,有時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也容易混淆。區分二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⑴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支配從屬關係。僱員的勞動是從屬性勞動,僱員對工作安排沒有自主權,僱主可以隨時干預僱員的工作。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的勞動是一種獨立勞動,承攬人對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干預。

⑵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僱傭關係中,一般是由僱主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僅要求承攬人提供一定的勞動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還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為目的。僱傭關係中,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而加工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為目的。

2、幫工是指幫工人自願或應被幫工人之邀,無償給被幫工人提供勞務,並按被幫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某項工作的行為。僱傭關係與幫工關係存在如下區別:

⑴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而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

⑵僱傭關係一般時間較長,僱員付出勞務是有償的,獲得勞動報酬。而幫工關係具有互助、臨時、一次性特點,且幫工人是無償提供勞務。

通過本站小編查找資料的過程中,在審判中僱傭關係容易與勞動關係被混淆,事實上區分兩者也是非常的簡單,因為我們都知道勞動關係產生的衝突和摩擦只能通過勞動仲裁進行調解,但是在僱傭關係中是直接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形式僱傭實質勞動關係也確實是這樣,因為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都是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服務,並受僱主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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