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執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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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執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非法集資執行方式主要有哪些?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可能涉嫌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的特點有: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通常承諾的利息要比正常理財、投資收益高很多;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①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②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③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④)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⑤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⑥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⑦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⑧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⑨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⑩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

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的方式主要為線下和線上的方式。利用各類實際不存在或是無法獲利的工程項目向親友集資都屬於非法集資的範疇。並且非法集資都由一定的金額範疇規定。虛擬的貨幣以及電子產品交易也隸屬於非法集資的一種,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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