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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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有哪些

可能有些人難以想象,關於非法集資的這種案件當中還有一些行政處罰的性質參雜在裏面,因為大家都知道非法集資這在我國刑法當中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其實整個非法集資的案件當中所要付出的一些法律的後果是比較多的。今天小編專門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非法集資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非法集資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有哪些?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涉及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二、非法集資罪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非法集資罪的行為表現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是包括沒收企業的違法所得,對有一些金融機構有非法集資行為的會進行罰款、取締等這些行政處罰措施,當然整個非法集資是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甚至包括有些民事賠償責任等齊頭並進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懲治的,可有的時候,國家不管多麼嚴厲的懲處措施,也不一定能夠追回給受害者造成的真正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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