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報案材料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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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報案材料是如何規定的

生活當中的那些老賴,在躲避自己債務責任的這件事情上也真可謂是不斷的翻新着各種的耍賴的手段。對於這種拒執行為,很明顯的各地的人民法院都還是需要重拳出擊來進行打擊的。因為當事人在執行法院判決的時候是一種非常消極的態度,作為拒執行為的相對人肯定還是隻能通過司法解決這件事情的,所以有人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拒執罪報案材料是如何規定的?

一、拒執罪報案材料是如何規定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線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機關。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意義不大,因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很顯然法院的判斷更具權威性。當然,法律並不禁止被申請人報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提起刑事自訴的材料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訴的材料要求:

1、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2、自訴人身份證複印件或護照複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複印件;

3、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

4、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訴人在自訴時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其實關於拒執罪當事人只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因為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對當事人是否構成拒執罪進行定罪的,對任何公民的定罪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這種權力的。所以需要準備刑事案件的自訴狀,對方拒絕執行的相關證據直接提起訴訟,報案所起到的作用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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