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拒執罪如何立案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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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拒執罪如何立案有哪些規定?

在現實的社會中,許多民事案件往往判決後得不到有效的執行。這時原告可以在一定時間後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法院予以支持後會對被告做出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也無法執行的時候該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我國對拒執罪如何立案有哪些規定,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希望你在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你。

近期,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重點懲戒“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妨害公務,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符合司法拘留條件的行為”。

(一)人民法院對需要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刑事責任人員線索,以及符合司法拘留條件,但行為人逃匿,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員線索進行摸底和甄別,並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二)公安機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的犯罪線索及時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3日內立案,並及時偵查取證、抓捕犯罪嫌疑人,確保符合條件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三)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應依法及時批捕、起訴,確保符合條件的案件及時提起公訴。

(四)人民法院對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批捕和審查起訴的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公開宣判。

(五)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移送線索後5日內,將有關書面意見向人民法院進行反饋,由人民法院及時組織人員研究。

(六)公安機關對不構成犯罪,但需要司法拘留進行懲戒的,收到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和相關材料後,應及時發出協查通報,組織力量進行查找;發現行為人應當立即進行控制並將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並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履行法院判決的給付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以刑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用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判決;強制執行申請書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時現場填寫。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我國對拒執罪如何立案有哪些規定的相關解答,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拒執罪如何立案有着明確的解釋和判罰標準。這裏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拒執罪情形惡劣的,法院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小編還是要在這裏奉勸大家做一個守法懂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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