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彈藥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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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持有彈藥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持有彈藥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持有彈藥罪量刑標準的規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於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後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彈藥就只能獲得國家批准才能持有和使用,如果存在非法的持有,那麼此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對彈藥的管理秩序,也會造成他人的生命和國家的公共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脅,因此,對於違法者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持有的數量大小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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