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非法持有彈藥罪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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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非法持有彈藥罪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非法持有彈藥罪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新《刑法》的規定非法持有彈藥罪的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私藏彈藥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區分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根據《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在內。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3、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前者行為是公開的方式,後者行為則是祕密的方式。

兩者的犯罪主體也有區別,後者的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或者是曾經依法配備的人員。

對於那些已經退役的職員,或者是在部隊服役但是卻沒有被單位配置彈藥的公民,都是不能享有彈藥的權利的。對於那些依法配置了槍支彈藥,但是卻需要辦理退役手續的公民,是需要將槍支彈藥上交的,否則一旦帶出部隊,該退役者就有可能會按照非法私藏彈藥罪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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