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處罰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8.48K

一、新刑法對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處罰標準?

新刑法對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處罰標準?

新刑法對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關於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具體處罰標準,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是需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後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或者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