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行政處罰權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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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監督行政處罰權界定是什麼?

安全生產監督行政處罰權界定是什麼?

安全生產監督行政處罰權界定是隻能夠在安全生產領域行使罰款,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等相關的行政處罰。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或有關人員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有法定依據,但情節較簡單,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按照簡易程序實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客觀狀態應當場製作筆錄;

(三)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告知其違法行為的事實、違反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給予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辯和陳述的權利;

(四)當事人進行申辯和陳述的,執法人員應予以正確、全面的答覆,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經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填寫並簽名,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一式兩份,分別留存備案和交處罰單位或當事人;

(六)安全生產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報本單位備案,以接受監督和檢查。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同時應在收繳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至本部門,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立案

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在進行執法檢查和對羣眾舉報、其他行政機關移送、上級安監部門交辦以及其他渠道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事項,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據職責予以立案調查。

對擬立案查處的案件,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應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批,批准之日為立案時間。

牽頭組織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查的安監部門,在組織事故調查的同時,應當對發生傷亡事故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其他急需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可以先行調查取證或採取臨時措施,但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審批手續。

對已經批准立案的案件,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實需要終止或者撤銷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陳述理由,由批准立案的有關負責人審批。

(二)調查取證

1、進行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名,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2、執法人員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案件調查有關的證明材料,並由當事人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材料上註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迴避:

(1)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執法人員的迴避,由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迴避決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4、詢問證人或相關人員

(1)詢問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並告知被詢問人相關權利和義務

(3)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5、需要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勘驗檢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做好《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其他人作證,並應在《勘驗檢查筆錄》中註明。

6、因辦案需要抽樣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填寫《抽樣取證憑證》,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由在場其他人作證並簽名或蓋章。

7、對涉及專業問題的,應指派或聘請有專業知識、技術能力和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專家進行技術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書》。

8、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1)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製作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陳述人陳述完畢後,應當交陳述人校閲筆錄。陳述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應讓陳述人一一按指紋予以確認。修改時,不能遮蓋原來記錄的內容。陳述人要求作較大修改且修改內容與記錄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陳述人在筆錄後另外書寫,並簽名確認。執法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陳述人自行書寫陳述、申辯的內容。

9、先行登記保存

(1)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先行登記保存。

(2)進行先行登記保存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3)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4)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記,然後補辦批准手續。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①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或者不應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②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沒收或者查封、扣押的決定。

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6)應當製作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填寫登記保存物品清單。被登記保存單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執法人員應當分別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拒籤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註明情況,並請在場的見證人簽名。

10、調查取證階段結束後,應當製作《案件處理呈批表》,寫明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案件基本事實和主要證據,以及承辦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的意見。當事人申辯意見中當事人對自己的觀點提供的主要理由、證據。

11、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三)審查及告知

1、審查。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委)負責對本單位立案查處的案件進行集體審議。對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或者採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半數以上案審委委員參加集體審議作出決定並製作《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2、告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由執法人員送達被告知人。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並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製成《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並進行復核,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當採納。

符合聽證條件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還應下達《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並填寫《文書送達回執》。

在同一案件中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或處理結果的,應當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四)聽證程序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後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並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下達《聽證會通知書》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

2、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並且未事先説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

3、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書記員、當事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4、應當製作《聽證筆錄》,由當事人校閲無誤後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後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聽證會參加人也應當分別簽名。

5、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五)行政處罰決定

1、案審委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或《聽證會報告書》內容進行集體審議,作出決定並製作《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執法人員根據《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印章。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給有關人員簽收。

(2)郵寄送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一般採用雙掛號的形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寄出,掛號收據作為郵寄送達的憑證,掛號回執上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3)留置送達。在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下,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必須簽名或者蓋章。

(4)公告送達。在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在指定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六)執行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執行的效力。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安監部門作出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監督有關單位履行,可製作《罰款催繳通知書》進行督促。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安監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已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製作《強制執行申請書》,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當事人申請和安監部門或執法機構批准,可以提交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申請。

5、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需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應根據國家規定處理。銷燬物品,按國家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以上安監部門或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燬,並製作銷燬記錄和清單。

對經停產停業整頓,逾期仍達不到安全條件、且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予以關閉。

(七)結案審批

案件處理終結時,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審批表》,報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結案。在“執行情況”欄中,寫明案件終結的幾種情形:

1、當事人自覺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2、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3、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4、當事人死亡或被註銷、被解散、破產,經法定程序無法執行相應的義務。

案件移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立案或者查處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級別、地域管轄範圍,或者違法事實同時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接受移送的機關做好溝通工作。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製作案件移送審批表,寫明違法事實、移送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等。

3、案件移送時,應當製作案件移送函,寫明違法事實、移送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移送財物及有關材料的名稱應當一一寫明。

4、案件移送給有關機關後,應瞭解受移送機關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時,可以當面交接。受移送機關收到材料後,應當簽收或出具收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來進行操作的。比如説安全生產監察部門如果要對於相關的內容進行監督和檢查,是需要行使自己的權限的,如果發現有一些違法的行為,也可以採取行政處罰等相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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