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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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已經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已經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60號發佈的《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

(四)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六)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

(四)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六)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七)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級人民政府發出警示通報,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八)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佈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工作;

(四)對煤礦、非煤礦山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對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機械、商貿、煙草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六)對作業場所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職業病危害監測評價等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九)參與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並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三)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

(六)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口申報安全生產監管基礎設施、執法裝備中央預算內投資,並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參與對不符合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佈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教育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四)負責學生在校活動、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負責安全與工程科學及職業衞生相關學科建設,培養安全生產和職業衞生相關專業人才;

(六)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三)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100%醇基燃料試點企業的安全生產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負責消防安全管理;

(三)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的安全管理;

(五)負責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七)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內容,指導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和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機構負責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監獄管理機構負責監獄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財政管理,合理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二)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相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民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二)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三)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負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四)制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職業資格、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繼續教育和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六)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以及違法從事選(洗)礦的行為;

(二)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井關閉工作的監督指導;

(三)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採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恢復治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

(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

(四)按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負責尾礦庫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水利、鐵路、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二)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築監理、房屋拆遷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

(四)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市規劃區綠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風景名勝區等安全監督管理;

(五)依法指導市州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並與安全生產規劃、管道發展規劃相銜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環節的安全管理;

(六)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水上交通及河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家海事部門管轄範圍除外);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四)負責職責範圍內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和水上航標的設置,組織監督公路危橋、危險路段、港口、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治理;

(五)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

(六)指導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七)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八)依法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及水利水電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

(三)負責河道採砂活動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

(四)負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農業、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種植業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畜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畜禽屠宰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對獸藥的生產、經營和飼料的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草原(場)防火工作;

(三)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對農業機械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農藥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

(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和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職責範圍內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負責拍賣、典當、租賃、舊機動車流通、舊貨流通行業和成品油流通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三)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指導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監督指導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管理;

(三)指導督促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導慈善、捐助等有關人員聚集活動的安全管理;

(五)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其他優撫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軍供站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文化市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協助有關部門加強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三)負責文藝演出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羣眾文化活動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衞生和計劃生育領域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醫療廢棄物的安全處置和醫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三)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衞生救援工作;

(四)負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負責國有出資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考核;

(三)組織或者參與對國有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國有出資企業落實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登記事項的前置審批文件、證件的審查;

(二)規範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依法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對特種設備安全、安全防護計量器具進行監督管理;

(二)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和檢測;

(三)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四)依法對生產領域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五)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承辦的體育賽事活動、體育彩票發行的安全管理;

(三)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藥品安全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出版機構、播出機構、傳輸機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單位及印刷發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二)負責主辦、承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

(三)負責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指導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二)對旅行社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旅遊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佈影響安全生產的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二)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繫留氣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二)指導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三)負責人防部門直管人防工程及附屬設施平戰結合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人防工程拆除、報廢工作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民航、鐵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郵政管理、煤礦安全監察、能源監管等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三十九條 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對移交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依紀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並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一)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三)不執行事故掛牌督辦指令的;

(四)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前款(一)、(二)項情形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施重點監管,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示,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准入。

(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二)發生人員死亡或者雖無人員死亡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或者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

(四)未及時、如實提供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的;

(五)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發佈的《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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