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申請怎麼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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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申請怎麼提出?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申請怎麼提出?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通過書面或者是口頭的方式提出來,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在行政複議中受到審查。行政複議法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納入保護範圍,不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機關的許多行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所針對的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在提起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同時,可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定,提出進行審查的請求。可以請求進行審查的行政規定是指: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對於行政規章的審查辦法,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辦理。

二、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是什麼?

下列事項不能提起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決定引起的爭議,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這裏所説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對這些處理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處理的民事糾紛,包括鄉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民政助理員主持的調解,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治安爭議的調解等。

在安全生產這個領域如果存在着一些問題由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的情況之下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但是行政複議申請是需要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並且最好是通過書面的方式提出來,否則是會存在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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