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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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7)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上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二、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程序

1、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縣安監局所屬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授權而做出的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內向縣安監局申請行政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縣安監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安監局或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已向縣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市安監局不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受理:縣安監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複議申請有缺項的,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經補正後,再立案受理;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函。

3、審理準備:市安監局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向縣安監局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作出複議決定:縣安監局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本局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按規定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是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機關。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本機關的行政複議機構。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機關應當領導、支持本機關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並依照有關規定充實、配備專職行政複議人員,保證行政複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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