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補償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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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原來的行政行為作出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如何提出補償行為申請行政複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不服徵收補償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複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1條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所以當時如果是想要對原來的補償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首先必須要在接收到原來行政行為的60天之內,就準備好書面的行政複議申請,然後在這期間,把這些書面申請的材料交到原來行政行為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等待上一級機關的受理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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