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規則適用有哪些注意事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全面規定了證據的一般規定、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非法證據排除、證據的綜合審查與運用等內容,對於規範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夯實案件的證據基礎,切實提高案件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接下來本站小編和您一起關注證據的一般規定設計的刑事證據規則適用解讀。

刑事證據規則適用有哪些注意事項

刑訴法解釋第四章第一節“一般規定”主要涉及證據裁判原則、程序法定原則、法庭質證原則、證明對象、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的使用、見證人範圍等內容,全面規定了證據法的基本原則和共性規範。

一、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據此,刑訴法解釋第65條對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1、行政機關的外延。刑訴法解釋第65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視為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實踐中行政主體還包括受行政機關委託代表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這些組織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其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有關證據材料,不能視為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

2、“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外延。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等”,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刑訴法解釋將言詞證據排除在外,主要考慮:一是實物證據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將其直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而不需要重新收集,有利於對案件事實的查明,提高訴訟效率,也不會影響到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二是言詞證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容易發生變化,且行政機關收集言詞證據的程序明顯不如公安司法機關收集言詞證據嚴格,因此,如果直接允許行政機關收集的言詞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難以保障言詞證據的真實性,不利於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而且,與實物證據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不及時收集容易發生滅失不同,由公安司法機關重新收集言詞證據,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困難。

3、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審查判斷標準。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的過程中,尚不知道所涉及的案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是否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無法也不應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因此,刑訴法解釋規定:“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見證人的範圍

刑訴法解釋第67條第1款對見證人的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具體而言,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例如,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嫌疑人有利害關係,但是由其見證搜查過程,能夠有效監督偵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並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故可以擔任見證人。相反,不應由被害人的家屬擔任見證人,因為其擔任見證人,不足以有效監督偵查人員依法進行搜查,會影響到案件公正處理。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設立見證人的目的在於監督相關刑事訴訟活動的依法進行,確保相關筆錄和清單的客觀公正,因此,應當由實施相關刑事訴訟活動主體以外的人進行見證,以避免“自己監督自己”的現象。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如果不允許輔警、保安人員等擔任見證人,實踐中有兩種情形難以解決:

1、在一些偏遠地區的案件現場,或者深夜發現的現場,可能難以找到羣眾做見證人;

2、在當前司法環境下,出於各種顧慮,有的羣眾不願意擔任證人,公安機關不可能強迫他人做見證人。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確有一定道理,刑訴法解釋遂規定:“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的處理

1998年刑訴法解釋第62條規定:“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於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刑訴法解釋第68條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採取不公開審理或者局部不公開審理兩種方式。所謂局部不公開,是指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的質證不公開,讓旁聽人員退庭,轉為不公開審理。待相關證據的調查結束後,法庭審理再轉為公開進行。

上述信息僅是刑事證據規則適用解讀的冰山一角,實際的訴訟情形往往復雜多變。在刑事證據的採集、審查中,需要時時遵循相關的刑事證據規則,才能保證訴訟結果的公正可靠。如果您有需要了解更多的刑事證據規則,可以諮詢本站,專業的律師會為您解惑答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