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收集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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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收集證據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收集有哪些注意事項?

1、如證據中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種類,如錄音證據的,除需提交錄音光盤外,還需提交錄音的書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須按錄音情況進行如實記載,註明錄音資料中的當事人情況、錄製時間等基本要素。

2、如證據中含證人證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參加庭審的,還需向仲裁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出庭證人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此外還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均為複印件,複印件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如系部分摘錄的複印件需明確説明,開庭時必須準備好原件備查。

4、涉及電子類證據,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的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文書或當庭進行操作演示。

二、勞動仲裁如何收集證據?

1、“誰主張,誰舉證”

書證的提供,原則上由主張相關事實的當事人負責。

2、舉證倒置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申請調查取證

案件第三方持有的書證,可通過律師進行調查取證;若持有書證的案外第三人不願將書證提交仲裁或法院的,又或當事人、代理人收集該文書確有困難的,則可由當事人向仲裁或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取證的申請,要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進行收集。

三、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包括哪些?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户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繫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衞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

由此可見,證據在勞動仲裁中佔有重要地位,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收集要做到合理合法,對於證人證言,要提供書面形式,並且保持複印件同原件一致。勞動者在解決勞動糾紛過程中應注意證據的收集,包括書證、物證及證人證言等,只有做到證據確鑿,才能夠維護自身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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