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計算辦案期限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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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立案後決定逮捕的期限

刑事案件如何計算辦案期限?有哪些規定?

1、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兩次拘傳(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傳喚)犯罪嫌疑人。

4、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5、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6、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三日。

二、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

1、檢察院對於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決定.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後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4、 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刑訴法156條)

5、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條仍不能偵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6、(第154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7、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適用上述規定。

三、審查起訴期限

1、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決定。

3、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一審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二審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六、再審辦案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七、執行程序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綜上,如何計算辦案期限的問題可以作如下解釋:針對不同的案件,以及案件不同的進展程度,公安局都有上文中規定的期限時間來約束辦案進度。因此我們需要了解清楚案件進展具體到哪一步了,然後結合上文的情況來判斷和計算辦案的期限會比較準確和高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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