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以提管轄異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9W

一、被害人可以提管轄異議嗎?

被害人可以提管轄異議嗎?

被害人是不可以提管轄異議的。因為在刑事訴訟是沒有管轄權異議的,管轄權的糾紛應該由法院之間按法律程序解決,所以被害人、被告是沒權提管轄權異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如何計算?

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的同時,通常會將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一併發送被告。在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法院原本確定的開庭時間肯定要變更,但對於法院原本確定的舉證期限是否要變更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關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三、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該規定並未明確賦予被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但是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我們可以得知,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被申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對管轄異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逾期提出管轄異議的,仲裁委將不予處理,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第二種是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的,仲裁委認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並作出相應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如何行使救濟權?是申請法院撤銷?還是直接複議?因為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的設置不對稱性,申請撤銷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複議的話仲裁委的上級機關又是誰?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在刑事的案件當中儘管被害人屬於弱者而必須用法律來儘可能保障其被損害的利益,但是對於法院是不是有權裁決這個案件也並不是由被害人來決定的,對於管轄權的判斷是由法院來判斷和審理的,如果真的有問題會由法官來移交案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