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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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每年年底都會有大量的農民工走上集體討薪之路,而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減少拖欠工資的情況發生,我國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於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在做出了認定之後,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實踐中該怎麼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企業系指用人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單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典》所規定的“兩户一夥”)。

(二)主觀要件: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

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三)犯罪客觀方面:在犯罪客觀要件方面,應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範圍。應比照職務侵佔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應認定構成的幾種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向用人單位送達《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仲裁不論是否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均構成。

3、各級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判決書已生效或雖因勞動者提起上訴而沒生效但用人單位沒有提起上訴的。

4、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5、具體來説是行為人採取了欺騙、隱瞞等非法手段,達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國刑法採取“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勞動報酬的數額上應該有限制。二是時間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過勞動仲裁併有仲裁裁決或有相關部門的責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書等。

(四)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係,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上述就是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做出的認定,大家可以適當瞭解一下。此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如果經認定構成此罪的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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