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主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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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義務的自然人和單位,即僱主和用人單位。必須是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義務,如果沒有這個義務,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如在建築行業中,房地產公司作為建築項目的發包方,將項目發包給承包人負責建造,由承包人自己負責招聘工人進行建造並支付工人工資,此時的用工主體為承包人,而不是發包方,如發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應以承包人為主體。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主體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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