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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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刑事追訴的人,二者的區別在於犯罪嫌疑人只存在於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而被告人則既存在於公訴案件也存在於自訴案件並且都是存在於審判階段。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雖然是對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但是卻有着重要的程序和實質意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謂不僅表明了各自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而且互相間還有獨立的意義,即“犯罪嫌疑人”並不必然發展變為“被告人”。有些案件在經過偵察和審查起訴,最終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則“犯罪嫌疑人”不會變成“被告人”,訴訟將會終止。

3、不僅在程序意義上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也有區別。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權利:

(1)委託辯護人

(2)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3)聾、啞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訊問等程序

(4)有權核對訊問筆錄

(5)有權自行書寫供述

(6)有權申請重新或者補充鑑定

(7)有權提出申訴。

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幾項權利:

(1)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證據質證

(2)參加法庭辯論

(3)向法庭做最後陳述

(4)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5)提起上訴

(6)提出申訴。

二、刑事案件中的哪些人員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整理出的關於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區別,從這兩個法律術語的區分也能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專業性以及嚴謹性。如果對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還有需要了解的地方,建議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或者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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