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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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有犯罪事實發生,即該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第二,該犯罪事實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該犯罪案件是屬於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不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則不應當立案。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刑事案件應當立案。

具體規定如下: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2.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對報案應該根據情況進行立案,刑事立案標準必須至少同時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客觀上存在着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具有犯罪事實,二是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並且其犯罪行為理應追究刑事處罰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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