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不一定就是刑事案件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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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偵查不一定就是刑事案件是嗎?

立案偵查不一定就是刑事案件是嗎?

立案偵查就是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

1、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2、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具備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立案的有效時日是多長

刑事案件以《立案決定書》的日期為準。民事案件法院受理之後會向原告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

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但是立案的存在對於一些案件也是有所要求的,在我國法律中,對社會或者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危害不大的,那麼在法律的判定上是不認為是犯罪的。還有就是有一些國家相關規定中的,不予以追究的行為,在法律的層面也是不予立案的。

立案偵查是公安機關對待刑事案件的一種嚴肅處理方式,對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之後展開偵查工作,以求查明事實的真相和案件的相關證據。當確定了案件的罪犯和相關證明後,就向相關檢察院申請立案批捕,通過後就可以逮捕罪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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