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方式是什麼 - 義務機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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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有可能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會對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那麼此時就需要按照規定作出相應的賠償。究竟這個刑事賠償的方式是什麼?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介紹。

刑事賠償的方式是什麼,義務機關有哪些

一、刑事賠償的方式是什麼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刑事賠償的義務機關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具體而言,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實踐中,在確定了刑事賠償的方式之後,我們還要知道刑事賠償的具體義務機關是誰,這樣才知道應該向誰提出賠償的要求。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龍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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