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複議程序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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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賠償複議程序概念是什麼?

刑事賠償複議程序概念是什麼?

刑事賠償複議程序概念是當事人對於刑事機關所作出的具體的行為不滿意的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的複議的。其一般程序為:申請人遞交複議申請書或者口頭申請複議,説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複議請求、申請複議的主要事實、原因和時間。

二、複議規定內容是什麼?

複議期限

複議機關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複議主體

當事人對區縣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由該消防機構主管的公安機關複議;當事人對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由市公安局複議。

國家賠償的程序和受理部門

(1)這裏所指的是對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一般程序為:申請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書;賠償義務機關依法作出給予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

(2)受理部門。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或複議機關。

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程序,比其他司法機關適用的程序要簡單一些,取消了複議程序這個環節。因此,需要將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形單獨提出來,對其程序簡稱作出單獨分析。

(一)人民法院一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也適用這條規定,由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與其他司法機關賠償的要求一樣,沒有差別。人民法院和其他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這個程序可以簡稱為一決。要説明的是,這一決是人民法院以賠償義務機關身份作出,行使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二)賠償委員會二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根據這條規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避開了其他司法機關賠償時的複議程序,賠償請求人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的一決直接進入到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中來,由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可以簡稱為二決,以與賠償法院一決銜接和對應。把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稱為二決,這只是在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才有的,其他司法機關賠償時則不能作這樣的簡稱。

我們國家對於國家賠償這個部分需要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並且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會對此作出一定的審查,符合條件的會予以賠償。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賠償,但是如果對於這樣的一種決定不滿意的情況之下,可以提出國家賠償的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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