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概念及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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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假釋,可能大部分人是陌生的,因為這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項具體制度,通常針對的是正在服刑的罪犯。而罪犯只有在滿足了《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假釋條件之後,才有機會獲得假釋。但法律上是怎麼規定假釋的呢,假釋的概念又是怎樣的?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假釋的概念及程序是什麼

一、假釋的概念是什麼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二、假釋程序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序進行。

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並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對於罪犯而言假釋是一種有利的制度,但要想獲得假釋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此時必須要先滿足了規定的假釋條件,之後才有可能獲得假釋。而假釋的考驗期也就是剩餘的刑期,若在考驗期內不遵守相關規定,則就有被撤銷假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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