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書記員迴避決定由誰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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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書記員迴避決定由誰做出?

一、刑事訴訟法書記員迴避決定由誰做出?

不同機關的書記員,作用不同。

法院規定的是法庭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當然由法院院長決定,

檢察院規定的是審查起訴等階段的書記員,當然由檢察長決定。

刑訴解釋:

第三十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書記員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

第三十二條 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其迴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正。

書記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

相關知識:

迴避的人員範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

迴避的理由: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迴避的申請:屬於迴避人員範圍內的人員自行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説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當記錄在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迴避要求,應當書面或者口頭提出,並説明理由,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迴避的決定:

(1)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本法院的院長決定;

(2)檢察人員的迴避,由本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

(3)偵查人員的迴避,由本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4)法院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5)檢察長的迴避,由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

(6)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7)書記員的迴避,其所屬的機關不同,由本機關的負責人決定。

(8)鑑定人、翻譯人員的迴避,根據其所處的不同訴訟階段,分別由該階段主持進行訴訟活動的機關負責人決定迴避的效力:迴避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迴避的人員須立即退出訴訟活動。法定的個人或組織不准許迴避的,自行請求迴避或被當事人中請回避的人員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在複議期間,訴訟行為的重新開始和繼續進行一般不受影響。迴避人員範圍內的人員有法定迴避情形之一卻沒有迴避的,構成程序違法。特殊情況:鑑於刑事偵查工作的緊迫性和特殊性,為防止延誤偵查,規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之所以要求有些人員必須主動或者在相關人員申請後由院長或者檢察長要求迴避的,是為了防止公正的訴訟中因為存在某些不法的關係而直接影響了最後的結果,從而對那些本身就是想在訴訟中得到救濟的人又因此而遭受了更多的違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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