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司機不知情駛離現場,屬於肇事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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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駕駛機動車緩慢沿道路行駛至某小區門前道路時,小學生王某與朋友追逐打鬧從李某的車輛前經過並接觸倒地。待李某下車查看時,王某起身與朋友迅速跑入小巷中,不見蹤影。李某查看後,誤以為王某系自行摔倒,於是離開現場,並未報警。後,王某監護人報警,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一份,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該道路交事故。王某提出訴訟請求主張機動車駕駛人李某及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39914.62元。李某辯稱:事故發生時,車速很慢,我以為王某是和朋友打鬧摔倒的。下車查看時,王某已離開,不應當承擔責任。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案交警隊僅出具了事故證明,並且載明事故事實無法查清,因此無法確定原告傷情是因被告駕駛車輛時導致,不應在被告車輛保險中賠付。如果法院依法認定此事故為交通事故,那麼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應保護現場並及時到交警,但事故證明載明駕駛員駛離現場,屬於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為商業險免責情形,商業險不予賠付。

發生交通事故,司機不知情駛離現場,屬於肇事逃逸嗎?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原告王某受傷與被告李某駕駛機動車的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李某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客觀上也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具體到本案實際情況來看,綜合被告李某當時駕駛的方向、事故接觸程度及受害人離開現場等因素,對與原告王某相撞的事故李某從客觀上無法確認,且其事後交警部門聯繫後及時到案、積極配合調查,亦不存在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故意。因此一審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一、被告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22694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7620.39元。二、被告李某賠償原告王某1103元。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保險公司不服判決上訴,經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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