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撫養費糾紛的審限問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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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撫養費糾紛的審限問題存在嗎?

一、在我國撫養費糾紛的審限問題存在嗎?

1、按照《民法總則》規定,追討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撫養費的規定

1、如另一方已經明確表示將不支付撫養費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請求,另一方也未自覺履行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3、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

(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5、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

(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在我國撫養費糾紛的審限問題是不存在的,民法總則中明確規定了撫養費糾紛是不存在訴訟時限的,這也從另一個方面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針對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和金額相關法律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也是強調了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一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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