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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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特點:
(1)可以調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訴。
①由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在自願和合法的前提下,當事人就非刑事處罰的內容達成協議並結束訴訟。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②自行和解。自訴人和被告人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使糾紛獲得解決。自行和解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同時必須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保障社會公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進行,否則和解無效。
③撤回自訴,是指自訴人在起訴後,基於一種原因,放棄這項權利而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自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後,依法決定是否准許撒訴。
(2)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關聯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一併審理而提起的訴訟。反講應當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反訴一經成立,即使原自訴人撤回自訴,也不會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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