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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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有哪些特點

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有哪些特點

自訴案件的犯罪性質一般不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較小,因此在審判程序上有一些特點,這些特點是:

1、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不再進行判決。但根據刑訴法172條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不適用調解。

2、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訴;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條件是: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事實;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

比如一個犯罪行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獨立向法院起訴;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犯罪行為,受害者有權只對其中一人或幾人提起訴訟等。

二、刑事自訴案件如何立案?

人民法院對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必須根據立案的條件進行審查,主要查明有無明確的被告人。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能否交付法庭審判等。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對缺乏罪證的,如自訴人提供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

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限制。

在對刑事自訴案件作出審理的過程中,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可以協商達成一致,之後也作了和解協議,而被害人也向法院撤銷訴訟的,那這種情況下也會終止訴訟程序。而在撤訴之後,可能出現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這個時候另一方是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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