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一審程序的特點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自訴案件一審程序的特點:
(一)在審理中,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調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司法實踐中自訴案件許多是發生在家庭和鄰里之間,人民法院對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説服工作,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團結。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在宣判之前自訴人可以撤訴。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三)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自訴案件提起反訴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反訴的被告人必須是自訴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
(3)反訴的案件是自訴案件符合反訴條件的,應與自訴本案合併審理。
(四)自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按照刑事訴訟程序審理刑事部分的同時,審理附帶民事部分,兩部分審理完畢一併調解處理或者判決。
(五)自訴刑事案件雖然是刑事案件,但兼有民事訴訟的性質,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兼容。因此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自訴案件一審程序的特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七條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