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審判的特點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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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審判的特點有哪些

自訴案件審判的特點有哪些方面

自訴案件的犯罪性質一般不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較小,因此在審判程序上有一些特點,這些特點是:

1、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不再進行判決。但根據刑訴法172條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不適用調解。

2、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訴;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條件是: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事實;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

比如一個犯罪行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獨立向法院起訴;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犯罪行為,受害者有權只對其中一人或幾人提起訴訟等。

二、刑事自訴登記立案

1、經審核,自訴狀製作符合要求,自訴人、被告人身份明確,表述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要件齊備,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登記立案即為立案受理。

2、經審核,自訴狀製作不符合要求,應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製作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其修改、補正。經修改、補正後符合製作要求,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並受理;不符合製作要求,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3、經審核,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沒有提交自訴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或者補充。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符合要求,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符合要求並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經審核,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現場不能確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屬於自訴案件範圍,或者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接收訴狀並出具收到訴狀日期的書面憑證,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

5、經審核,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告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自訴,堅持向本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6、經審核,案件不屬於自訴案件範圍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經審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説服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撤回自訴,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對已經登記立案的自訴案件,應當告知可以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前提下進行調解。

在對刑事自訴案件作出審理的過程中,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可以協商達成一致,之後也作了和解協議,而被害人也向法院撤銷訴訟的,那這種情況下也會終止訴訟程序。而在撤訴之後,可能出現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這個時候另一方是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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