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後提起民事訴訟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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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隨着民事訴訟案件頻發,有些罪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應負的民事責任,因為被害人可能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嚴重的物質損失。如果被害人對結果有所異議,那麼在刑事判決後提起民事訴訟具體的流程和條件有哪些呢?對此小編帶來以下解答。

刑事判決後提起民事訴訟條件有哪些?

刑事判決後提起民事訴訟條件有哪些?

刑事判決生效後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與一般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相似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親屬自願代為承擔,應當准許。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損失慘重,可以在罪犯被判刑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罪犯賠償因犯罪行為而給被害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只要被害人不放棄賠償的權利,可以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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