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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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的起訴應當具備四個條件,分別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哪些

(一)、在民事訴訟的不同程序中,當事人有着不同的稱謂。在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二)、什麼是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原告、被告之間的爭議標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獨立請求權,或者是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自己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到原告與被告的訴訟中來的人。

(三)、民事案件如何委託訴訟代理人

法定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和適用範圍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並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

三、民事訴訟範圍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促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促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受理。

提起民事訴訟,應當符合4個基本條件,案件在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並且原告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案件訴訟到到人民法院之後,通過法院對提交訴訟資料的嚴格審查,即可正式受理案件,並且,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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