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生效後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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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生效後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與一般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相似的: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判決生效後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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