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病人傷害案怎麼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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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抑鬱症病人傷害案怎麼辯護的?

抑鬱症病人傷害案怎麼辯護的?

在進行辯護時就會從是否構成犯罪、實施行為時的主觀想法、是否屬於從犯、是否屬於自首、是否主動認罪、有無悔罪表現、產生損害結果的輕重、有無被害人諒解、能否適用緩刑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進行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殺人罪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有哪些?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綜合上面所説的,抑鬱症病人只要沒有完全的民事能力,一般在犯了罪之後是不會承擔刑事的責任,但最終的結果是需要由司法鑑定部門來進行確定,雖説不會涉及到刑事的責任,那麼對於抑鬱證病人的監護人也是需要承擔受害方所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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