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一百六十三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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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一百六十三條是什麼?

刑訴法是我國對於刑事訴訟的一些相關規定説明,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訴法中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應該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再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下面瞭解一下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有關刑訴法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於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或者拘留的決定權的問題,以上內容大家可作為參考,也可向有關律師進行更加符合的問詢,找到更為準確的切實的信息。在生活中要了解清楚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免觸碰到法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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