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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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詞(甲某某)

詐騙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安徽春藍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甲某某父親的委託,並指派我們作為本案被告人甲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的辯護人。我們接受指定後,通過閲卷及參加庭審活動,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甲某某涉嫌詐騙罪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並不充分,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一、辯護人認為本案定性為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起訴書指控:“開户成功後,業務員即夥同被告人刁某某、各自經理、主管等人,利用平台的模擬操作盤面數據,依據從一級環球經紀人後台獲取的被害客户操作信息,然後依據獲取的行情信息,有選擇性的予以隱瞞”。但卻並沒有説這些被告人利用平台的模擬操作盤面數據來幹什麼事情,辯護人認為指控不清,而且如果説公訴機關是指控他們利用平台的模擬操作盤面數據讓客户在這個平台上面進行交易,那麼辯護人認為本案中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點。另外,公訴機關也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能證明這些被告人可以提前獲得行情信息,之前刁某某在他的口供中提到了,但是在庭審過程中他又予以了否認,説行情是他們自己猜測的,而且在庭審中,很多被告人都説的行情是自己猜測或者是主管、經理猜測的。另外通過一級公司的員工季某某(原來是該公司技術部的負責人)及董事長萬某某的口供,恰恰證明了平台上的數據與國際大盤接軌,且三級公司、二級公司甚至是一級公司都無法修改平台上的數據。這樣一個與國際大盤接軌的數據,刁某某等人如何能提前得知行情呢?關於這一問題,公訴機關未予以説明,且從卷宗材料中也無法得出結論。所以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該部分犯罪事實證據不足。

  其次,本案中涉案的客户雖然虧損的居多,但也不乏有盈利的客户,而且虧損的客户中也有很多都是盈利過的,有的客户一次交易可以盈利好幾萬甚至十幾萬。但是,本案中,這些客户盈利的錢從何而來呢?從卷宗材料中來看,這一事實並沒有查清,且公訴機關也未予以説明。而辯護人認為這一事實嚴重影響着本案的定性。如果客户盈利的錢是三級公司返給客户的,那麼辯護人認為本案應當定性為是公司和客户之間的對賭,賭的就是無法控制的市場行情。而如果客户盈利的錢不是三級公司返給客户的,那麼根據起訴書的指控,三級公司的員工會提前得知市場行情,那麼得知了市場行情的員工可以去其他類似的三級公司一樣的二級代理商公司處進行交易,或者也可以讓自己的親朋好友開户交易,從而盈利。但事實上沒有任何一位被告人這樣去做,所以這個觀點是很難成立的。

  二、就本案被告人甲某某而言,其主觀上無詐騙的故意,所以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首先,甲某某在公司只工作了大概3個月,較公司其他員工來説,時間很短,對公司的經營模式、盈利模式等情況不是特別瞭解,所以説其認為自己的職業是正當、合法的符合情理。而且,甲某某才開始進入公司從事的是業務員工作,但是因為一個客户也沒有拉到,所以做了“老師”。雖然他被稱為“老師”或者説“助理”,但這僅僅只是一個稱呼而已,是一種營銷手段,事實上他不指導、也不培訓公司員工,只是在其部門經理蕭某某的指導下向客户傳遞買漲、買跌的建議,客觀上只起到一個傳話的作用。所以,從他從事的工作內容上來看他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詐騙也很正常。另外,甲某某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只有1700元,滿勤獎為500元,提成是兩個點。他的基本工資和普通的業務員的一樣,甚至比有的工作時間久一點的業務員還低,而他的提成比普通業務員低很多,只有2個點,一般的業務員能達到11個點。他入職後的第一個月只拿了700元,第二個月2300元,第三個月也是最多的一個月,只掙了3700元。他的月平均工資在蕪湖地區應該講是比較低的,而一般經濟類型的犯罪都有一個特徵就是圖利性,但甲某某所獲報酬不符合這一特徵。其次,通過庭審,基本上查明瞭一個事實,就是在2016年4月27日案發當天的下午3點,才開始是幾位民警來到三級公司抓章某某等人,由於當時民警沒有穿警服,他們懷疑是假的警察,所以當時公司電銷部的奚某某還打電話報警了,報警的時候甲某某和本案很多被告都在場,也是知道報警這個事情的。試問,如果公司的這些工作人員真的知道他們從事的是違法犯罪的活動,還會主動報警嗎?而且在奚某某報警後,甲某某在明知警察可能會來的情況下都沒有離開公司。所以,綜上所述,從這些客觀行為、客觀事實來分析被告人甲某某的主觀心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甲某某在被抓之前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在從事違法犯罪的活動,所以這些也印證了他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

  三、起訴書指控甲某某涉案16人、涉案金額993792.6元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

  首先着重講一下有證據證明不是甲某某聯繫的客户情況:

  1、郭某某(第23號客户,虧損金額是471503元):郭某某的筆錄(偵查卷第九卷第14頁第10行)中提到和她聯繫、建議她買漲買跌的“劉助理”與甲某某姓氏不符、QQ號碼和甲某某使用的77970769不符,另外該QQ的暱稱是“一級油劉助理”,這與甲某某的QQ暱稱“本色”不符。另外,在郭某某的筆錄(偵查卷第九卷第18頁第14行)中,其還提到了“在去年(2015年)12月25日晚上的時候,之前投資的三十多萬虧的只剩下十四萬多元”,這説明其在甲某某還沒有進入三級公司的時候(甲某某入職時間2016年1月20日),就已經開始從事現貨交易了,並且虧損。另外綜合她的整個供詞來看,和她聯繫、建議她買漲買跌的一直都是這位“劉助理”,這也排除了甲某某後期和她聯繫的可能。

  此外,郭某某的銀行交易流水明確記載了其最後一次交易的時間

  是2016年1月4日22點51分,且郭某某在第二天就將賬户內的錢取出,之後再沒有進行過交易。(電信詐騙退偵光盤→427專案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市局17→[2016] 17號→服務器勘驗→提取的數據→一級環球中心管理後台→報表→客户流水)

  另外,在一級環球經紀人後台這一文件夾內的截圖12這一張圖片中可以看到(電信詐騙退偵光盤→427專案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市局17→[2016]17號→服務器勘驗→提取的數據→一級環球經紀人後台→截圖12),郭某某最近一次的交易時間是2016年1月4日,和銀行流水記載的時間完全吻合。所以説,郭某某在案發後最後一次進行交易的時間是2016年1月4日,而此時甲某某還沒有進入三級公司,因為他的入職時間是2016年1月20日。綜合郭某某的口供、銀行流水、截圖,這些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證明郭某某不是甲某某的客户。

  2、齊某某(第76號客户,虧損金額是26552.25元):齊某某的口供(偵查卷第九卷第150頁第2行)中提到和他聯繫、建議他買漲買跌的“江助理”與甲某某姓氏不符、QQ號碼是273984633和甲某某使用的77970769不符,另外該QQ的暱稱是“平凡”,這與甲某某的QQ暱稱“本色”不符。而且根據電銷部主管蕭某某的口供及當庭的供述可知(偵查卷第五卷第25頁倒數第5行),之前電銷部還有一個老師叫蔣某某。所以辯護人猜測,齊某某有可能是蔣某某的客户。但無論是不是蔣某某的客户,通過上述分析至少可以判斷齊某某不是甲某某的客户。

  3、張某某(第123號客户,虧損金額是33272.8元):張某某的口供(偵查卷第九卷第172頁倒數第6行)中提到和他聯繫、建議他買漲買跌的“江老師”與甲某某姓氏不符、QQ號碼是2739843與甲某某的QQ號碼不符,另外該QQ的暱稱是“平凡”,這與甲某某的QQ暱稱也不符,而且這位“江老師”的年齡是36歲,這與25歲的甲某某年齡也不符,所以他也肯定不是甲某某的客户。而且,這位“江老師”的信息和上面提到的“江助理”的信息一致,所以辯護人猜測張某某也是蔣某某的客户。

  4、周某某(第134號客户,虧損金額是11430元):周某某的口供(偵查卷第九卷第92頁倒數第2行)中提到和他聯繫、建議他買漲買跌的也是上述的這位“江老師”,QQ號碼及暱稱都與上述的“江老師”一致。所以辯護人猜測周某某也是蔣某某的客户,而不是甲某某的客户。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甲某某所涉的客户總共16名,除了上述4名客户以及辯護人認為指控屬實的3名客户(即李某某、鄧某某和姚某某)之外,對剩餘的9名客户辯護人均不予認可,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他們是甲某某的客户,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本案中應該還有一個叫蔣某某的“老師”,他的角色和甲某某所扮演的“助理”或者説“老師”這個角色差不多。從涉案客户的口供來看,蔣某某的客户交易的時間和甲某某在職的時間有重合的部分,但公訴機關沒有將蔣某某和甲某某的客户予以區分,所以辯護人認為在剩餘的9名客户中完全有可能有部分客户是蔣某某的,甚至是全部。另外,在蕭某某的口供中(偵查卷第五卷第23頁第11行),偵查人員問:“客户在平台上之後由誰叫客户買漲或買跌?”,答:“……有時候我也會和客户聯繫,大部分的時候都是甲某某和客户聯繫。”所以説,在客户開户成功後,也有部分客户是蕭某某聯繫的,而且這一事實蕭某某當庭也認可,但這一情況公訴機關也沒有進行考慮、進行區分。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原因,現有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該9名客户是甲某某進行聯繫的,且公訴人當庭也説了“至少現有證據能直接證明是甲某某客户的有3個”。從數字上來看,和9名客户是不符的。所以,辯護人認為從疑罪從無及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考慮,對於這9名客户均不應當認定為是甲某某的客户,相應的這9名客户虧損的金額也不應當認定為是甲某某涉案的金額。

  綜上,辯護人僅對李某某(73號)、鄧某某(第11號客户)及姚某某(第109號客户)是甲某某的客户不持異議。但是,辯護人對公訴機關認定的金額仍有異議。

  首先説一下確有證據證明虧損和甲某某無關的客户:

  李某某(第73號客户,虧損金額是5902.3元):在李某某的口供中(偵查卷第十卷第113頁倒數第10行),偵查人員問:“你是什麼時候在什麼地方以何種方式或渠道投資交易的?”答:“我是在2016年5月份中旬的一天,我在電腦上一個叫一級環球交易平台上做現貨瀝青交易的。”,除此之外,李某某在筆錄中的其他地方及他自己手寫的《報案材料》中均提到交易時間是2016年5月份中旬的一天。公訴人在庭審的時候説有銀行交易流水可以證明李某某虧損的金額和甲某某有關,但辯護人仔細查看李某某的銀行流水後(電信詐騙退偵光盤→427專案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市局17→[2016]17號→服務器勘驗→提取的數據→一級環球中心管理後台→報表→客户流水),發現李某某在截止到2016年4月28日也就是案發之前是盈利的,他的虧損發生在本案案發後。根據銀行流水的記載,在2016年4月28日0時27分之後,李某某總共進行了6次交易,這6次交易總計虧損12166.5元,而鑑定意見統計的金額是5902.3元。由此可知,李某某的虧損和甲某某無關。所以,辯護人認為李某某虧損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

  再講一下,鄧某某和姚某某的金額問題。根據鑑定意見書可知,鄧某某虧損的金額為96498.1元,姚某某虧損的金額為259194元,合計為355692.1元。關於這部分的金額,辯護人仍有異議。首先,辯護人認為其中包括的手續費、點差及倉息共計79740元應當予以扣除,因為這是正常交易都會存在的、合法的費用,對此客户也是明知的。此外,對於扣除手續費、點差、倉息後的金額275952.1元,辯護人仍有異議,因為在辯護人會見甲某某的時候,他告訴我們,並不是所有的客户都一定會按照他傳達的建議買漲買跌,而且從卷宗材料及庭審中也可以看出,存在很多客户不聽建議、自行操作的情況。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這兩位客户的虧損一定和甲某某所傳達的建議有關,理論上也有可能是這兩名客户自行決定買漲買跌,甲某某沒有起到任何作用。所以,我們希望法庭在認定甲某某涉案金額的時候能夠充分考慮這一情況。

  四、考慮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甲某某無罪的觀點有不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所以為了充分保護被告人的利益,辯護人認為如果甲某某被認定為有罪的話,那麼其也存在一些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首先,甲某某在本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其只是向客户傳遞

  經理蕭某某買漲、買跌的建議,客觀上起到的是一個傳話的作用。而且,他的工作內容僅僅是網銷業務員的工作內容之一,網銷業務員的工作內容是拉客户和發操作建議,而甲某某隻是傳達操作建議而已。而且其在三級公司上班的時間很短,只有大概3個月。另外,甲某某所獲報酬很少,總共只有6700元。所以我們認為甲某某在本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犯罪情節較為輕微。

  其次,辯護人認為甲某某屬於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另外甲某某有坦白的情節,依法也可以從輕處罰。而且公訴機關在《起訴書》和《量刑建議書》中對甲某某屬於從犯、系坦白的量刑情節已經確認,所以辯護人不再贅述。

  另外,甲某某系偶犯、初犯,所以我們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能夠予以考慮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我們希望法庭能夠對辯護人的意見予以採納。

  辯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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