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通知家屬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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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通知家屬是怎樣規定的?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後,有關部門會盡量通知其家屬,除非對辦案有妨礙。需要監視居住嫌疑人的,家屬有可能包庇或妨礙辦案。法規對於通知家屬也有相應規定,但是對於家屬的認定和有妨礙的情形規定比較模糊。刑事訴訟法通知家屬是怎樣規定的?以下是相關分析和法規:

一、新刑事訴訟法中“通知家屬”的情形

原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

新刑訴法中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可不通知家屬:

1、無法通知;

2、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

刑事訴訟法擴大了採取強制措施“應當通知家屬”的範圍。目前,刑事訴訟法有關“家屬”的規定達到9條,體現了立法對人權的保障。但什麼是“家屬”,法律沒有給出界定,以致司法實踐中出現爭議。

有的偵查人員為規避通知義務,參照《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規定,將家屬狹義地理解為配偶;有的參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近親屬”的規定,將家屬界定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還有觀點則認為應參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反應和家屬援助規定》,將家屬的範圍擴大到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內的主要親屬。

上述對家屬的理解均是列舉式的,不能窮盡和反映現實情況。應當明確刑事訴訟法意義上家屬的範圍,將其定義為與當事人具有法律上扶養關係的其他家庭成員。

一方面,家屬與當事人之間應具有法律上的扶養關係。這裏所講的扶養關係是廣義的,泛指一定範圍內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互相供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撫養、贍養和夫妻、兄弟姊妹之間狹義的扶養三種具體形態。若當事人與其他任何人無法律上的扶養關係,即使與某人在同一個家庭內長期共同生活,也不能認定其為家屬。

另一方面,家屬應限定在家庭範圍內。家屬與親屬並非同一概念。親屬關係是以婚姻、血緣或法律擬製而產生的社會關係,強調的是“親”。而家屬則強調的是“家”,是與家庭成員之間因扶養而產生的共同生活關係。若脱離這種關係,則不宜認定為家屬。如同胞兄弟姊妹結婚後,多數情況下與原家庭成員分開生活,自立門户。此時,同胞兄弟姊妹雖為近親屬,也具有法律上的扶養關係,卻並非家屬。共同生活也不能機械理解為共同居住。例如,當事人與其配偶長期分居兩地,一段時期內無共同居住經歷,但只要二者同屬一個家庭,具有法律上的扶養關係,仍應認定為家屬。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時,如本人不在,可以由成年家屬代收。無論是上述的採取強制措施通知家屬,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解剖時家屬到場、收押及死刑執行後通知家屬等,未成年人均不在通知範圍。筆者認為,應優先通知當事人的成年家屬,若除未成年人外,當事人無其他家屬,應通知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新刑事訴訟法中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通知家屬一般由辦案機關進行通知。法規中規定,家屬可能妨礙偵查、逮捕的不進行對其告知。但具體情況並未説明。由於具體情況比較複雜,不易界定。家屬的範圍也沒有規定範圍,部分辦案人員認為是直系親屬。公安人員逮捕時必須出示搜查證等證件,否則不是合法的搜捕行為,拘留時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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